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人社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减轻我市参保人医疗负担,提升参保人医保待遇水平,切实解决参保人“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恶性肿瘤(放疗)和恶性肿瘤(化疗、热疗)的门诊特定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8万元;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的门诊特定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调整为20万元,超出部分经社保部门审批解决。相关管理规定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5日